徐州公司百科
2022-07-24 点击:2994
自2014年《公司法》修订以来,公司注册全面放开,取消了更低注册资本,实现了“一元钱也可以开公司”,同时还将资本验资制改为核准制,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这意味着注册公司时无需实缴出资。然而,人人都知道注册资本并非实缴资本,但登记的注册资本高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家公司的实力。如果有两家公司找你合作,一家注册资本1元,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在其他条件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当然是选择第二家合作没商量。因此,注册资本是企业创业初期的实力表现,注册资本虚高也是很多创业初期企业的惯常做法。可认缴制下的公司注册在无意中会产生无法预料的风险,接下来我就用我所虞怀兴律师最近办结的案件为例阐述认缴制的风险,以及以此案例引申出实务中如何处理离婚中分割公司股权的问题。
案情简介:黄小帅和王小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家三口在A省居住生活,因事业发展的需要,黄小帅回到B省老家工作,注册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科技公司的股东,占股36%,王小美带着孩子留A省居住生活。后因双方感情出现裂痕,黄小帅到A省起诉离婚。一审审理过程中,黄小帅诉请离婚、要求孩子抚养权归其所有。王小美答辩同意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同时主张抚养费,并要求分割原告科技公司的股权。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王小美申请对原告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因原告黄小帅未提交鉴定机构所需资料,鉴定机构终止鉴定。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由王小美抚养,黄小帅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科技公司股权归原告所有,由黄小帅支付王小美股权补偿款40万元。领到判决,黄小帅傻眼了,公司确实存在,但经营亏损,且因开公司黄小帅刷信用卡外欠债务已高达四十余万元,根本没有能力再支付女方40万元。一审起诉前,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黄小帅委托律师时并未提起公司及债务问题,仅诉请离婚及争取孩子抚养权。最终导致在法庭上对方甩出一份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要求分割股权的被动局面。此时,王小帅已懊悔不已,崩溃道:“公司要真值那么多钱,她要公司行了,我拿40万走人。”
通过调查了解,虞律师确定了二审诉讼方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黄小帅四十多万元的债务凭证、公司从成立至今的工商注册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决议、能反映公司日常运营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同时还提交了一份全部股东同意黄小帅离婚后,其配偶王小美可以取得18%的股权成为该公司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在二审法庭上,虞律师阐述了本案股权处理的法律依据及黄小帅债务状况,希望二审法院改判。庭审后,在二审法官及律师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科技公司的股权合部归黄小帅所有,由黄小帅补偿王小美胶股权补偿款5万元,虞怀兴律师为黄小帅更大限度地挽回了损失。
律师解读:
离婚纠纷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不同于离婚中其他财产的分割,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是资合性公司,在中国更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是基于相互之间的信赖利益而在一起开公司,换人就会撼动公司的信赖基础。为此,公司法为保障股东权益在立法上设置了,一旦有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即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就不能是两口子说了算,如果股份仍然由原持有人持有,那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由配偶持有那就另当别论了。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进行了明确。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案情简介:黄小帅和王小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家三口在A省居住生活,因事业发展的需要,黄小帅回到B省老家工作,注册成立了一家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科技公司的股东,占股36%,王小美带着孩子留A省居住生活。后因双方感情出现裂痕,黄小帅到A省起诉离婚。一审审理过程中,黄小帅诉请离婚、要求孩子抚养权归其所有。王小美答辩同意离婚,孩子由自己抚养同时主张抚养费,并要求分割原告科技公司的股权。一审庭审过程中,被告王小美申请对原告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因原告黄小帅未提交鉴定机构所需资料,鉴定机构终止鉴定。最终一审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由王小美抚养,黄小帅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科技公司股权归原告所有,由黄小帅支付王小美股权补偿款40万元。领到判决,黄小帅傻眼了,公司确实存在,但经营亏损,且因开公司黄小帅刷信用卡外欠债务已高达四十余万元,根本没有能力再支付女方40万元。一审起诉前,为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黄小帅委托律师时并未提起公司及债务问题,仅诉请离婚及争取孩子抚养权。最终导致在法庭上对方甩出一份公司注册登记资料,要求分割股权的被动局面。此时,王小帅已懊悔不已,崩溃道:“公司要真值那么多钱,她要公司行了,我拿40万走人。”
通过调查了解,虞律师确定了二审诉讼方案,向二审法院提交了黄小帅四十多万元的债务凭证、公司从成立至今的工商注册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决议、能反映公司日常运营的财务报告等资料,同时还提交了一份全部股东同意黄小帅离婚后,其配偶王小美可以取得18%的股权成为该公司股东的股东会决议。在二审法庭上,虞律师阐述了本案股权处理的法律依据及黄小帅债务状况,希望二审法院改判。庭审后,在二审法官及律师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科技公司的股权合部归黄小帅所有,由黄小帅补偿王小美胶股权补偿款5万元,虞怀兴律师为黄小帅更大限度地挽回了损失。
律师解读:
离婚纠纷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分割,不同于离婚中其他财产的分割,有限责任公司不仅是资合性公司,在中国更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是基于相互之间的信赖利益而在一起开公司,换人就会撼动公司的信赖基础。为此,公司法为保障股东权益在立法上设置了,一旦有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即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就不能是两口子说了算,如果股份仍然由原持有人持有,那当然没有问题,但如果由配偶持有那就另当别论了。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进行了明确。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