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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20  点击:2361
11月12日,国新办举行筑牢制度基础提高食品安全治理水平吹风会。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条例》作为食品安全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整个修订工作在《食品安全法》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进行,整个《条例》的修订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遵循《食品安全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条例》从以下几方面对法律责任作了补充完善。

,《条例》把落实“处罚到人”作为基本要求。《条例》明确了对违法单位有关责任人员个人处以罚款的几种情形,一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故意实施违法行为,二是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是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落实“处罚到人”是贯彻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大执法力度的重要措施,对督促企业管理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责任,预防、控制、惩处食品安全领域里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细化情节严重,为执法提供量化指引。有助于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更好地把握执法尺度,保证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处更加严谨、严肃。

第三,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设置了法律责任,确保有过必有罚。《条例》进一步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增加了食品贮存运输、餐饮具消毒、发布检验信息等环节的义务,对新增的义务性规定如果有违反,《条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第四,细化执法协作机制,使行政拘留处罚在执行上更顺畅、更具有威慑力。《条例》细化了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协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做好行政拘留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衔接。

第五,提高大额罚款的决定机关层级,确保罚款规范合理。《条例》明确规定,处以三十万元以上罚款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做出决定,罚款具体的处罚权限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规定。

第六,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防控风险,减少损害。在确保“有过必有罚”的同时,《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